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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有哪些设置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SO263-2007)等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根据保护对象、系统设置类型、灭火剂种类等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不应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三)耐压性能

  在全封闭空间释放灭火剂时,空间内的压强会迅速增加,如果超过建筑构件承受能力,防护区就会遭到破坏,从而造成灭火剂流失、灭火失败和火灾蔓延的严重后果。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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