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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是单位和企业生产过程最重要的公共系统之一,在安全管理中,大多只重视触电伤害,而爆燃事故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监测往往容易被忽视。从消防安全角度来看配电室安装自动灭火设施肯定是没毛病的,但从业主的角度来看,首先考虑有没有必要要装,是不是真的一定要装,如果不装造成的缺失是不是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归根结底业主更多的考虑就是钱的问题。那就来看看现行的相关规范是怎么要求的。
首先看看消防行业规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是怎么规定的。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注意:此条文是强条!)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从以上条文看,只有第一款这种大型的特别重要场所的配电室才规定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其他条文没见对配电室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和解释。那第八款所说有特殊重要的设备室又包括那些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条文解释:
8.3.9中,提到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根据条文解释要求: 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这是本人唯一找到的依据)
按照8.3.9的条文解释来理解,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要求高层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建筑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近期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征求意见稿中: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被删除。言外之意,今后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配电室可以不再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当然现在还只是征求意见稿)
显然,现行的规范模糊的解释以及新征求意见稿一刀切的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忽略了建筑规模、建筑性质、配电室规模、配电室容量、实际使用功能等众多综合因素的考量。比如:多层建筑或小区建筑的配电室、银行办公楼配电室、电信枢纽楼配电室、大型城市综合体配电室、医院住院楼配电室、弱电机房以及一些工业建筑的设备用房(配电室、空调机房等)等等这些场所,虽然按规范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但如果负担了重要设备的供电,则可能事实上已经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小观点:结合工作,在实际中,对于按规范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一般来说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这些建筑体量或者火灾危险性都相对较大),其配套服务的配电房、弱电机房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而对于规范没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可以设置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规模较大或属于重要设备,也要应该考虑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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