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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警系统中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条文解读: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运行稳定性的基本技术要求,短路隔离器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系统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影响的关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的要求,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点,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

  提示:

  1、条文中32点的含义为消防设备的数量,不考虑设备地址。定型送检的模块(如输入/输出模块或多输入输出模块)按一个设备计算,对于模块箱应按模块箱中的模块数量计算。

  2、本条文中的总线包括报警总线和电源线,总线短路隔离器应能隔离故障的报警总线和电源线。

  

  3、本条文中的“穿越”包括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总线只是穿过防火分区,而在防火分区内不接任何设备时,在该防火分区可不设短路隔离器。环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可以设在防火分区1或防火分区2侧。

  

  4、某些设备生产厂家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占用地址数,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

  5、总线短路隔离器可设置于模块箱内或沿路由就近挂墙安装,底边距地2.2m;当安装于吊顶内时,底边宜距离吊顶0.2m,附近应有检修吊顶,并设明显标识,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也可集中放罝于弱电坚井内。

  6、环形结构和树形结构的总线短路隔离器产品一般不能通用。

  7、总线回路采用树形结构还是环形结构,由设计人员确定,并选配相应的产品。

  

  8、如果火灾探测器本身自带隔离功能,则可不再单独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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